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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业务
>> (二)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二)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单位: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12-18 查阅[
2243
]次
1
、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
、
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
、
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件;
4
、
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
、
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主办: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
电话:+86-0576-80682596 传真:+86-0576-80682596 电子信箱:363245185@qq.com 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下保路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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