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  页 >> 业务领域  >> 刑事辩护业务  >> (二)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二)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单位: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12-18     查阅[2243]次

1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 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 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件;
4 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 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主办: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
电话:+86-0576-80682596 传真:+86-0576-80682596 电子信箱:363245185@qq.com 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下保路72号
流量统计:  备案号:浙ICP备17041091号  技术支持:佳源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