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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使用问题研究
来源: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12-25     查阅[2365]次

摘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近年来,我国加强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有效的打击,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还没有形成顺畅的衔接机制,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着重对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使用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以期能够对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提供必要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诉讼;转化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改革也正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期,习近平总书记总结道:“我们面对的矛盾和挑战之多是前所未有”,也正因为如此,才坚定了中央推进法制化进程的决心,只有在健全的法制环境下,市场经济才能获得健康稳定的发展。从执法角度来看,法制化建设必须能够对市场经济中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有效打击,而这类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其原因就在于缺乏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上,因此,研究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使用问题,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健全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关系

(一)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的缘由

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职能划分来看,行政执法主要针对的是行政管理活动,刑事司法主要针对的是司法活动,二者的性质不同,针对的领域也不同,两类活动都涉及到证据制度,并都将此视为认定事实的法律依据,但是各自的证据制度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法治化程度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就法治化程度来讲,刑事司法证据制度的法治化程度要高于行政执法,在实践中,行政执法证据并不能直接被刑事司法所采用,刑事司法要想使用行政执法证据,就必须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转化”,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转化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之所以要研究二者的转化问题,就在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对于行为人违反市场经济管理相关法规的行为,程度较轻的将被纳入行政执法程序,程度较重的将被纳入刑事司法程序;其次,对于行为人违反社会管理相关法规的行为,程度较轻的将被纳入行政执法程序,程度较重的将被纳入刑事司法程序;再次,对于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程度较重的将被纳入刑事司法程序。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天然联系正是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的缘由[1]

(二)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的途径

通过对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缘由的分析,二者在程序上的转化途径有两条:一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即在行政执法中认为行为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其中,案件的移送就包括行政执法证据的移交,这是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途径,这一过程实际上意味着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已经由行政违法行为演变为刑事犯罪行为,对此,国家相关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此类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到有案必送,司法机关则要做到有案必立。一是由行政执法机关被动移送,即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认定由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行政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可以依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并向行政执法机关调取相关证据。由此可见,鉴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天然联系,且行政执法程序在前,行政执法证据就有了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的实体基础和程序基础,这也就使得刑事诉讼在特定情况下必须要借助行政执法证据[2]

二、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的资格

(一)证据种类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和勘验笔录以及鉴定结论,经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审查判断并得到庭审质证,行政执法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将行政执法证据进行转化的刑事司法证据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证人证词、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只要行政执法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刑事司法证据使用,但由于证人证词、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取证的特殊性,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言词证据的使用必须遵循最严格的法定原则,行政执法机关获取的言词证据被刑事诉讼采用,会使被告人处于被非法取证的巨大风险之中,对于此类证据,在原则上必须进行重新整理方能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当然,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可以允许有例外,例如一些证据如果不及时收集可能会存在消失的危险,至于在庭审质证中,如有争议,可由法官决定是否采用。

二是与案件相关人员书信的亲笔词,此类证据需要侦查人员进行核实,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获取的询问笔录,如果不能作为证人证词在刑事诉讼中使用,那么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产生的与案件相关人员书信的亲笔词也应当予以排除,此类行政执法证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需要验证,其能够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也值得商榷,与案件相关人员书信的亲笔词如果是在法定程序中产生的,理应可以作为一种书证,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此类书证的使用主要起到佐证的作用,或者是对立案后证人证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质疑,也就是说,此类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是不能作为独立的刑事司法证据[3]

三是调查笔录,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的资格主要由刑事诉讼法限制,但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能够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的行政执法证据在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实现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成在衔接上的顺畅而无不加限制地去扩大行政执法证据的转化种类,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对证据的获取,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外界因素以及自身主观因素的干扰,因此会出现不同取证主体所获取的证据可能会呈现出内容不一样的情况,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的调查笔录是不能够直接被当成刑事司法证据而在庭审时使用的。由于调查对象在执法过程中被告知的相关事宜是针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后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各自证据制度上,无论在内容上,还是法治化程度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刑事司法证据制度的法治化程度要高于行政执法,刑事制裁强度要远大于行政处罚,而这些都是调查对象事前所不知道的,因此此类证据不宜之间提交庭审质证,必须对此进行“转化”,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获取调查笔录。

四是鉴定结论,行政执法机关的做出的鉴定结论,被定性为言辞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并不具备刑事司法证据的资格,鉴定结论的专业性比较强,但是其受到取证方式的制约也比较少,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作为证据而使用,对此需要区别对待,为了弥补鉴定结论中立性不足的缺陷,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补强,从而作为刑事司法证据而使用。由此可见,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转化空间,也具有转换的必要性[4]

(二)审查判断与“转化”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获取证据时,应对证据进行综合的审查判断,审查判断应遵循如下原则:其一,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行政执法中的非法证据主要有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证人的主观推测、证据材料经过技术处理、证人未表明自己意志的证言、鉴定人并无鉴定资格等情形;其二,最佳证据原则,指的是证据在特定案件中具有相当的证明力;其三,自认证据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对不利于自身的真实情况予以自认。由于行政执法证据并不能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对此必须进行转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体现为两种方式:其一,证据转化规则,需要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来实现,顺畅的衔接机制,能够将更多有效的行政执法证据引入到刑事诉讼中,从而节省了一定的司法资源;其二,吸收侦查机关提早介入行政执法过程,通过侦查机关的介入,证据由侦查机关直接获取,便有效解决了侦查主体不合法的问题。以上两种方式实际上就是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衔接不畅问题的主要途径[5]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衔接中证据转化规定的探究

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要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衔接不畅的问题,主要方式是遵循证据转换规则和吸收侦查机关提早介入行政执法过程,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证据转换规则并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司法意见虽然涉及到证据转换规则,但是法律效力较低,无法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有效的指导,也无法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衔接不畅的问题,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就应在司法解释中对证据转换规则做出明确规定。目前,侦查机关提早介入行政执法过程的可操作性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其获得的证据在很多情况下也需要按照证据转换规则来重新获得刑事司法证据资格,因此,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使用问题最终仍要归结到证据转换规则[6]

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还没有形成顺畅的衔接机制,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司法解释中对证据转换规则做出明确规定,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作者: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  朱圣勇律师

  参考文献:

[1]郝爱军,殷宪龙.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疑难问题解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4(9):73-75.

[2]陈卫国,胡巧绒.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换与运用——兼论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J].犯罪研究,2013,16(4):80-82.

[3]刘阳,胡文学.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研究——兼论《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理解和适用[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5):112-114.

[4]郭泰和.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程序衔接问题研究——《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52条第2款的思考[J].证据科学,2012,13(6):667-669.

[5]冯俊伟.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类型分析——基于比较法的视角[J].比较法研究,2014,10(2):111-113.

[6]孙末非.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J].山东社会科学,2014,12(3):1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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