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  页 >> 业务领域  >> 刑事辩护业务  >> (七)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单位: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12-18     查阅[2182]次

1 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 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主办: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
电话:+86-0576-80682596 传真:+86-0576-80682596 电子信箱:363245185@qq.com 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下保路72号
流量统计:  备案号:浙ICP备17041091号  技术支持:佳源设计